被告王某系萍鄉某小區業主,2015年9月,原告某物業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了《前期物業管理合同》,約定由原告某物業公司為被告所住某小區提供物業服務,物業服務費用單價為1.2元/平方米。
合同簽訂后,原告依照合同約定為該小區提供環境衛生、安保、綠化等公共設施基本的維護和保養。但2017年2月1日開始,被告王某便以房屋開裂為由,拒絕向原告繳納物業管理費,原告某物業公司在催討無果后,訴至法院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告某物業公司與被告王某簽訂的《前期物業管理合同》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,原告向被告王某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,王某也享受了物業服務,王某應當按《前期物業管理合同》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,且物業公司不是房屋開裂的責任主體,被告辯稱的房屋開裂問題,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,不能構成其拒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,遂依法判決業主王某向萍鄉某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6300元。。
來源: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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